返回首页>>
税务版 筹划版 会计版
用户: 密码: 验证码:
您所在位置:首页 > 税收优惠政策与运用 > 正文

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政策



     举  例

    为支持畜牧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的发展,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令第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款规定: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征营业税。该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释  义

    一、家禽、牲畜是指人类长期驯养的禽兽。具体包括喂养或放牧养殖的大牲畜(牛、马、驴等)、小牲畜(猪、羊等)、家禽(鸡、鸭、鹅等)及其他经济动物。水生动物是指利用人工水域、天然水域放养的各类水产动物。包括:放养的鱼、虾、蟹、贝、两栖类、软体类及其他水生动物。配种是指利用种畜禽及其遗传材料进行动物繁殖的业务。现阶段,从事该项业务的主要有配种站,种猪、种鸭等种畜禽场及其他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

    二、对该项业务的税收扶持,有利于培育、推行使用畜禽良种,调整畜牧产品结构,提高市场占用率和竞争力,增加养殖收入;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疾病防治是指各种畜禽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其任务是控制和消灭畜禽传染病,人畜共患病,防止疫病传播,降低发病率和死亡率,从而维护消费者人体健康,保障畜牧业、水产业的发展。从事该项业务的主要有各级兽医站及经批准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三、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征营业税,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

登陆以后免费查看所有内容

 

 
名称: *不允许为空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