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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耕地占用税概述
(一)纳税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占用耕地的行为,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包括苗围、花圃、茶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渔塘和其他农业用地,也包括新开荒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等。占用前3年内曾经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鱼塘、园地、菜地和其他农业用地,视同占用耕地。占用其他农用土地,如已经用于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等进行非农业建设,是否征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三)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到财政机关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根据纳税收据发放用地批准文件,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划拨用地。按照规定,耕地占用税实行同级批地、同级征收办法,即由哪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地,就由哪级财政机关征税。
(四)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五)税率
耕地占用税实行地区差别幅度定额税率,以县为单位,按照人均耕地拥有量,确定每平方米应征的税额标准。具体规定为:
1.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含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2元至10元;
2.人均耕地在1亩至2亩(含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6元至8元;
3.人均耕地在2亩至3亩(含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3元至6.5元;
4.人均耕地在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元至5元。
各地方政府可按照国务院统一确定的计税标准范围内,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地方的适用税额。经济林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而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率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50%。
为协调政策,避免毗邻的省、区、直辖市征收税额相差悬殊,保证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财政部对各省、区、直辖市又规定了地区平均税额。各省、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平均税额规定所属各县(市)和市郊区的适用税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征税标准表
地 区 适用税额 元/平方米
上海 9
北京 8
天津 7
浙江、福建、广东、江苏 6
湖北、湖南、辽宁 5
河北、山东、江西、安徽、河南、四川 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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