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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的关税优惠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关税优惠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口的下列货物,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1.按照合同规定作为国外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2.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3.以增加资本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生产供应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4.在投资总额内根据国家规定进口本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特种车辆。

    (二)中外合资、合作兴建旅游宾馆、饭店,持凭国家计委和国家旅游局的批准文件,在投资(含增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下列物资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1.建造旅游宾馆所需的各种机器设备、建筑材料;

    2.经营管理设备;

    3.客房设备、用具;

    4.厨房设备、用具;

    5.文娱活动设备、用具(健康的);

    6.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运输工具(经营出租业务的除外)。

    (三)中外合资企业出口自产产品,除限制出口商品或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免征出口关税。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关税优惠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下列情况的进口货物,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1.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口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机器、设备、备件和材料,以及制造开采作业的机器、设备所需进口的零部件和材料。

    2.利用外资进口属于能源开发、铁路、公路、港口的基本建设,工业、农业、林业、牧业和养殖业,深海渔业捕捞,科学研究,教育及医疗卫生方面的项目,按照合同规定进口的机器设备以及建厂(场)和安装、加固机器设备所需材料。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出口自产产品,除限制出口商品或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免征出口关税。   

    (三)中外合作经营的商业、饮食业、照像业和其他服务业、维修中心、职工培训、客货汽车运输、近海渔业捕捞以及其他行业进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应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三、外商独资企业的关税优惠

    外商独资企业进口货物的关税优惠,除按照中外合资企业的关税优惠办理外,其进口的生产管理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四、国务院新的税收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自1996年4月1日起,对新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设备和原材料,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在此之前已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宽限期内,可继续享受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优惠,即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不
包括1995年12月26日国务院通知下发之日后追加的投资)以上的项目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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