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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县为单位(以下同),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含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2元至10元; (二)人均耕地在1亩至2亩(含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6元至8元; (三)人均耕地在2亩至3亩(含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3元至6.5元; (四)人均耕地在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元至5元。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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