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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实行定额税率。由于我国地区之间生产力水平、经济发展不平衡,人口密度不同,人均占有耕地相差悬殊,决定了全国不能用一个固定税率征税,必须根据不同地区人均占有耕地数量和经济发展状况规定不同的税率,即实行地区差别税率。条例规定的税率分四个档次: 1.以县为单位(以下同),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含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2一10元;2.人均耕地在1-2亩(含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6-8元;3.人均耕地在2-3亩(含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3-6.5元;4.人均耕地在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5元;5.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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