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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

日期:2008-2-2  文号:国税发〔2007〕132号  发文单位:

  2.除下列情况外,乙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信息予以保密:(1)取得甲方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3)监管机构对乙方进行行政处罚所实施的调查、听证、复议等程序。
  3.由于乙方过错导致甲方未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乙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属于乙方原因未按约定时限完成委托事项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约定事项的收费
  (一)按照注册税务师行业收费的有关规定,完成本委托事项费用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
  (二)上述费用自本约定书生效之日起 日内预付业务费用总额的 %;其余费用按 方式支付。
  (三)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从事本委托事项完成的实际时间较本约定书签订时预计的时间有明显的增加或减少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相应调整本约定书第四款第(一)项所述业务费用总额。
  (四)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乙方人员抵达甲方工作现场后,本约定书项目不再进行,甲方不得要求退还预付的业务费用;如上述情况发生于乙方人员完成现场审核工作之后,甲方应另行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应于甲方收到乙方的收款通知之日起 日内支付。
  (五)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发生的与本次委托事项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交通、食宿费等),由双方协商解决。
  五、鉴证报告的出具和使用
  (一)乙方应当按照国家发布的相关业务准则所规定的格式和类型,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二)乙方向甲方出具鉴证报告一式 份。
  (三)甲方不得修改或删减乙方出具的鉴证报告;不得修改或删除重要的数据、重要的附件和所作的重要说明。
  六、约定事项的变更
  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形,影响审核鉴证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审核报告时,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提前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约定事项的终止
  (一)本约定书签订后,双方应当按约履行,不得无故终止。如遇法定情形或特殊原因提出终止的一方应提前通知另一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在终止业务约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本约定书终止之日前对约定事项所付出的劳动收取合理的费用。
  八、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与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双方均可选择如下一种解决方式:
  (一)提交 进行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约定书的法律效力
  (一)本约定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成约定事项后终止。
  (二)本约定书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其他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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