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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

日期:2008-2-2  文号:国税发〔2007〕132号  发文单位:

元;经审核,应调增/调减 元,调整后贵公司可扣除的转让房地产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金为 元。
  (3) 贵公司自报转让房地产有关教育费附加费为 元;经审核,应调增/调减 元,调整后贵公司可扣除的转让房地产有关教育费附加费为 元。
  5.税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贵公司根据税收有关规定,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 元与开发成本 元之和的20%加计扣除。因此,贵公司其他扣除项目的金额为 元。
  (三)增值额及增值率的审核
  贵公司自报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为 元;经审核,应缴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为 元。其中:
  ⑴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为 元,增值率为 %(计算公式)
  ⑵非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为 元,增值率为 %(计算公式)
  (四)应缴土地增值税的审核
  贵公司自报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税额为 元;经审核,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为 元,已缴税款为 元;应补(退)税额为 元。其中:
  1.普通住宅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为 元;已缴税额为 元,应补(退)税额为 元。
  2.非普通住宅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为 元;已缴税额为 元,应补(退)税额为 元。
  四、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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