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税务版 筹划版 会计版
用户: 密码: 验证码:
您所在位置:首页 > 中央税收政策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日期:2008-3-14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DIV>

  第三十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耕地占用税具体实施办法报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地区

每平方米平均税额(元)

上海

45

北京

40

天津

35

江苏、浙江、福建、广东

30
名称: *不允许为空
内容:
 
 
 
热点新闻
新闻联播:“一窗式”征管改革..
今年一季度全国税收收入151..
二税合一 地方税制改革取得新..
中国税务报:崔俊慧代表:尽快..
税务系统“两个减负”成效显..
全国进出口税收工作会议提出 ..
加强后勤管理 保障税收工作..
中国政府网:报告解读:五大税..
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出台..
核电行业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
温总理: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是中..
个税申报人数加速增长..
法规解读
现行捐赠行为税收政策解读..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
财政部副部长朱志刚就加快振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解读《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方面..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
主题推广
法规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