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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日期:2008-4-4 文号:国税函〔2008〕219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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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上海、江苏、福建、湖南、四川省(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8号)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国际税收征管制度,现就上海、天津、江苏、四川、福建、湖南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适用对象 (一)境内机构 境内机构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服务贸易5万美元以上(含5万美元)的对外支付(以下简称"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时,需要办理税务备案。 个人对外支付仍按现行规定办理,不适用本通知的规定。 (二)适用项目 本通知所称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包括:因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而发生的对外支付。 (三) 主管税务机关 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工作的主管税务机关为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主管国家税务局负责受理境内机构提交的《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根据备案信息进行税收征管,并将《备案表》传递至主管地方税务局。 主管地方税务局根据主管国家税务局传递的《备案表》提供的信息,进行税收征管。 二、备案的办理程序 (一)境内机构的办理程序 1.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时,应当事先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备案手续,如实填写《备案表》一式四份并签章,同时附送合同或协议两份(复印件)。 2.境内机构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持主管国家税务局签章的两份《备案表》,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单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对外支付手续。 3. 境内机构应当在办理税务备案后7日内,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履行申报纳税手续,或就相关的税务事项作出说明。 4.境内机构发生的服务贸易涉及多次对外支付的,只需在首次办理税务备案时提交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之后办理对外支付时,只需提交境内机构填报并签章的《备案表》。 5.境内机构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取得空白《备案表》: (1)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窗口领取; (2)省、市两级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 (3)自行复印空白表备用。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程序 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当在收到境内机构提交《备案表》时,当即对《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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