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日期:2008-4-4 文号:国税函〔2008〕219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
|
RDER-BOTTOM: #ece9d8;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width=36> |
|
说明:1、同一项业务涉及多笔付汇,只需在首次付汇时提交合同复印件。
2、备案时,本表复印三份。除原件递交付汇银行外,复印件一份留存国税机关,一份传递地税机关,一份境内机构留存。
附件2:备案须知
1.境内机构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5万美元以上(含5万美元)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须事先填写《备案表》,到当地地市国家税务局办理备案手续。 2.境内机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取得空白《备案表》: (一)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窗口领取; (二)省、市两级国家税务局互联网站下载; (三)自行复印空白表备用。 3.境内机构须填写基本情况部分,告知事项部分由税务机关填写。 4.请用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字迹端正清晰。 5."已付金额"一栏,填写在同一服务贸易行为涉及多笔对外支付外汇情况下,办理第一笔支付之日起至今,已支付的外汇总金额。 6."当期付汇金额"一栏,填写本次备案的对外支付外汇金额。 7.境内机构填写完毕后,将本表复印三份和相关合同(协议)复印件两份一并交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备案。适用税收协定的还要提交协定对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 8.同一服务贸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第10页 第11页 第12页 第13页 第14页 第15页 第16页 第17页 第18页 第19页 第20页 第21页 第22页 第2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