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首页 基本法规 一般法规 地方法规 优惠政策 政策解读 税收筹划 税率查询 税务律师 税务协定 实务操作 纳税管理 办税程序
常用表格 避税风险 税务辅导 税务检查 税费计算 注税资格 征管实务 涉税案例 申报接口 财税点评 税务交流 在线咨询 优惠运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张家界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适用税目的请示》(湘地税发[2007]8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旅游业”征收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并采取“一票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从高适用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 第1页 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