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税务版 筹划版 会计版
用户: 密码: 验证码:
您所在位置:首页 > 中央税收政策 > 正文
 

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8-4-16  文号:国税发〔2008〕32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规范税收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现将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出口企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四)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二、对拟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的骗税企业,由其主管税务机关或稽查局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后按规定程序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点。
  三、出口企业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发生的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以及代理出口货物等,一律不得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出口企业代理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四、出口企业自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限届满之日起,可以按现行规定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业务。
  五、出口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以自营名义出口货物,但实质是靠非法出售或购买权益牟利,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可以比照上述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六、本通知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nb


   第1页   第2页

 

名称: *不允许为空
内容:
 
 
 
热点新闻
无锡市局被市委市政府表彰为“..
核电行业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
《税务机关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
湖南曝光偷逃个税黑名单..
李林军在全国税务系统政府信息..
企业节能环保项目可享受税收减..
2007年我国民营经济投资增..
中部地区增值税“扩抵”退税进..
财税信息频道CS版..
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形式和获..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
中国税务杂志社取消建社20周..
法规解读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就..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
财政部副部长朱志刚就加快振兴..
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
建设领域多项法规标准4月起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
主题推广
法规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