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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试行)》的通知

日期:1999-6-24  文号:国税发[1999]123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税收执法检查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已经开展4年。实践证明,执法检查是加强执法监督,保障政令畅通的重要手段,也是带好税收队伍,加强内部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组织税收收入、维护执法刚性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各地应当结合《税收执法检查规则(试行)》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抓好执法检查工作,特别是要布置、落实好日常执法检查工作。

  各地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规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税收执法检查规则(试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政策法规司。

  税收执法检查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税收执法检查制度,加强税收执法监督检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和完整,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税收执法检查(以下简称执法检查)是各级税务机关对本级或者下级税务机关执行国家税法的情况,组织实施的检查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 执法检查的范围是各级税务机关税收执法的全面情况,其具体内容包括:

  (一)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涉税文件是否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

  (二)税务机关作出具体执法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

  (三)税务机关所征收的税款是否严格按预算级次入库,是否占压税款;

  (四)其他违反国家税法的情况。

   在执法检查中,对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及其他部门制定的涉税文件是否符合国家税法的情况也应进行了解。

  第四条 县以上各级税务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承担税收法制工作的机构),是本级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工作机构,代表本级税务机关组织实施执法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税务机关内部其他工作机构予以配合。

  第五条 税务机关开展的各专项执法检查,由有关工作机构提出计划,法制机构进行协调,统一部署实施。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执法检查工作的领导,支持检查机构和检查人员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执法检查过程中,被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据实提供情况,不得抗拒和阻挠检查。

  第七条 执法检查应当依法进行,做到公正客观,实事求是。执法检查查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切实纠正。

  第二章 执法检查的实施

  第八条 执法检查包括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的全国性执法检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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