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首页 基本法规 一般法规 地方法规 优惠政策 政策解读 税收筹划 税率查询 税务律师 税务协定 实务操作 纳税管理 办税程序
常用表格 避税风险 税务辅导 税务检查 税费计算 注税资格 征管实务 涉税案例 申报接口 财税点评 税务交流 在线咨询 优惠运用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当前在对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中,有时发生本地已税车船在外省,市被重复征税或不利于车船畅通的情况,同时认为总局(87)财税征字第3号文在执行中也有实际困难,要求予以解决.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车船使用税,要注意源泉控制,一律由车船使用税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和管理.各地对外省,市来的车船不再查补税款.至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车船的征税控管问题,由各地根据情况自行确定.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转载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