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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内贸易部、电子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商业服务业娱乐业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通知

日期:1997-5-20  文号:国税发[1997]65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五,购置费用

  税控收款机的购置费用由用户自行负担.其购置费用可在所得税前分期列支.

  六,使用规定

  试点城市的用户必须按照规定购置和使用税控收款机,并逐笔如实输入销售或经营数据.对不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税务机关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还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七,部门配合

  推行税控收款机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各有关部门应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税控收款机的推广使用工作,保证推行税控收款机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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