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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十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附件: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单位名称 地址
一、油田企业
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 东营市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 濮阳市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 南阳市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 潜江市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油田分公司 扬州市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 昆明市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海洋油气分公司 上海市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 乌鲁木齐市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成都市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 长春市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 南京市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 郑州市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南分公司 长沙市
二、炼化企业: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 北京市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 淄博市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桥分公司 上海市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金陵分公司 南京市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 茂名市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市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巴陵分公司 岳阳市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 岳阳市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广州市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 安庆市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 荆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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