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首页 基本法规 一般法规 地方法规 优惠政策 政策解读 税收筹划 税率查询 税务律师 税务协定 实务操作 纳税管理 办税程序
常用表格 避税风险 税务辅导 税务检查 税费计算 注税资格 征管实务 涉税案例 申报接口 财税点评 税务交流 在线咨询 优惠运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完善税制,现将印花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二、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三、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四、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转载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