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税务版 筹划版 会计版
用户: 密码: 验证码:
您所在位置:首页 > 中央税收政策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日期:2007-1-10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  发文单位:国务院

查看正文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第四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三、第十三条修改为:“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此外,对本条例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修改。
  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 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


   第1页   第2页

 

名称: *不允许为空
内容:
 
 
 
热点新闻
北京警方破获倒卖真发票案..
为“入轨”“上路”提供体制保..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
京华时报:北京公布奥运期间机..
商家拒开发票 打个电话当场就..
国土资源部:资源税改革已有初..
上半年全国税收收入平稳较快增..
国家税务总局:以税收政策支持..
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出..
新华日报:全国税务系统在宁研..
加息和取消利息税猜想再起..
中国税务报:五年记忆:税收立..
法规解读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
解读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
现行捐赠行为税收政策解读..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
主题推广
法规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