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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税基计算确定、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通过前,虽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同为33%,但实际税负却大不相同,突出表现在对外资企业的减免税优惠比较多,对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比较完善,使内资企业税负高出外资企业近十个百分点。外轻内重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内资企业在与外资企业竞争时处于不利的地位。新企业所得税法按照WTO的公平竞争原则,将内外资企业的名义税率统一降为25%。税率的下调、税基和税收优惠的规范为各类企业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税收政策环境,让所有企业在同一平台博弈,必将使各类企业步入良性竞争的轨道,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遵循税收国际惯例,更好地贯彻了WTO国民待遇原则,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的开放性 市场经济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它要求冲破一切市场分割和地区封锁现象,使一切商品和生产要素在全社会范围内自由流通,并走向世界,通过国际市场合理地配置资源。市场经济的开放性要求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税收制度,遵循税收的国际惯例,其实质是按市场经济的规律办事,因为这些国际惯例都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产物。 中国经济市场化的主要表现之一是中国经济日益紧密地融入了世界市场经济体系之中。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使中国经济在更广的范围内和更深的层次上与世界经济融为一体。中国包括企业所得税在内的税收法律必须符合世贸组织的要求。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质疑了“超国民待遇”而进一步贯彻了WTO国民待遇原则。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规定了逐步过渡到该法规定的税率的5年过渡期,延续了引资优惠政策,对外资更加开放。新税法调整了优惠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只要企业是经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是否在开发区内,都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另外对企业投资西部地区,以及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也将实施优惠,还扩大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全方位地坚持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 对于税收优惠,首先从认识上需要明确的是,一是我国对外资实行优惠政策,并不违背WTO规则的要求。目前,各国对国际游资的争夺是非常激烈的,特别是我国周边国家纷纷采取了各种涉外税收优惠措施来吸引外资。如果完全取消对外资的税收优惠,势必会使我国在吸收外资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仍然保留了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二是适应形势发展对税收优惠进行必要的调整变革是世界各国的通常做法。经历了改革开放20多年的实践,我们已有经验和能力在更宽领域、更高层次上利用外资。在这样的新形势下,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一些合理的调整或变革,体现由过去的区域优惠为主转变为产业优惠为主的政策,采取更加科学和更加规范的税收优惠措施,配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法制规范,提高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不仅是必要的,也符合国际上的通常做法,适应了现代市场经济开放性的要求。新税法中关于“过渡期”的规定实事求是,充满智慧,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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