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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发现了,就会要求他进行申报,同时要进行相应的处罚,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当然,未申报有很多复杂的情况,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及时申报可以延期申报,这种情况不受任何处罚。平时已经缴足税了,但是没有申报,这种情况他受到的处罚会轻一些。如果平时税款没有缴纳,又没有按照期限来申报,这种情况处罚会重一些,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应该是补交税款,加收滞纳金,处0.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可能比较复杂,我们不能一概而论的说没有申报的就一定要受到处罚,视具体情况应该是有所区别的。媒体在宣传政策的时候,我建议也要把握情况,一定要讲清楚。 新京报记者:我有一个问题问孙司长,现在的制度还有什么改进的空间?明年会不会做一些调整?有没有可能给我们积极申报的纳税人给予鼓励? 孙瑞标: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进行纳税申报,是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个人所得税法以后,确定的法定义务,其意义和作用是非常大的,前面我已经谈到了。以后,在税法没有对这一条进行改动之前,我们全社会就应该严格遵守,对纳税人来说这是法律赋予的义务,对我们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来说既是义务也是责任。 从今年的纳税申报工作情况来看,我们也深感万事开头难。我看到一些媒体报道,一些人提出疑问,认为目前制度的设计有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我认为其中一些看法和建议是有道理的。但对这个问题的认识首先要看到,我们国家建立这样的制度是完全必要的,意义是重大的,往前看,我们国家"十一五"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要求建立健全个人收入申报制度,这个制度包含的收入范围比年所得12万的申报制度范围要广得多,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现在社会上对个人收入的调节问题非常关注,各类媒体也好,专家学者也好,经常发表一些意见、建议和观点,认为当前社会收入差距拉大,对个人的收入情况缺乏有效调控,由此对社会的稳定、和谐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加快建立个人收入申报制度,我认为是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完全一致的,这是时代发展到这一步的必然要求。从国际来看,个人申报制度是很普遍的,经济发达国家也好、发展中国家也好,他们的所得税制度大都建立在个人自行申报的基础上。美国只有3亿人口,但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人数就有一亿多人,只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就要申报。我们国家也要借鉴这些国际经验,改进我们的管理。 我们国家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与自行申报的要求是有差距的。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是分类税制模式,即对每一项所得根据来源渠道不同,规定的税率不同、扣除不同、征收方法不同,分别按次、按月、按年计算征收,而申报又是一种综合性的申报,这给纳税人填写申报表带来一些困难,也给税务机关对申报表进行审核比对带来一些困难。 通过这一次纳税申报制度的推行,也提出了加快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要求,并为税制改革创造了条件。我们在这一次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中积累了很多经验,也发现一些不足,申报工作结束以后,我们要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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