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正文 广西柳州市地税局直属稽查分局在某涉外宾馆检查时,发现该宾馆在申报客户使用卡这部分收入时,未按客户实际持卡消费金额申报纳税,而是以扣除了银行部门收取的2%设备使用费后的余额申报,即以银行部门结算后划到宾馆帐户的金额申报纳税。对此,稽查人员对其作了补税、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并处以罚款。该宾馆有异议,认为:宾馆收到多少就申报多少,2%部分宾馆实际未得到,为什么还要纳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申报纳税的营业额应是信用卡消费者在持卡消费时的金额,而不是银行部门同宾馆结算时扣除设备使用费后划给宾馆的金额。
转载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