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正文 湖南省怀化市国税稽查局在对某用电管理所进行纳税情况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对职工自用电均按照0.10元进行计价,造成少缴增值税23.1万元。怀化国税稽查局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该电管所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局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定其销额。
(一) 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量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因此,该电管所自用电应按同期的市场电价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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