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正文 某公司某月购进苹果一批,在运输和保管过程中,由于持续高温和阴雨天气,致使这批苹果全部腐烂。而在当月申报纳税时,该公司仍将购进苹果,依照10%的税率将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税额1700元,被稽查人员查出后,令其补缴了增值税1700元,按偷税作出一倍罚款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五款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款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公司购进的苹果,在运输和保管过程中,由于持续高温和阴雨天气造成苹果全部腐烂,属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该公司多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少缴应纳增值税款,属偷税。税务机关对其作出补缴税款1700元,并处以一倍罚款的决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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