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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减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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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139号

  2.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139号

  3.独立矿山的铁矿石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铁矿石的流转税、资源税负担上升较大,即使适当提高铁矿石价格,独立矿山仍难以承受,为支持独立铁矿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4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

  1994年6月18日财税字[1994]41号

  4.冶金独立矿山的铁矿石

  (1)自1996年7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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