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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关于运费抵扣的问题,财税字[1994]012号、财税字[1994]60号、财税字[1998]114号、国税发[1995]192号等文件先后作了明确的规定。 <br> 财税字[1994]012号文第一条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br> <br> 财税字[1994]60号文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5月1日以后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不并入销售额的代垫运费以外,可按(94)财税字第012号《关于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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