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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税发[2003]年120号文件精神,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输发票抵扣管理,为方便纳税人明确管理要求,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br> 所谓的运输发票是指, (一)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支付运输费用而取得的运费结算单据; (二)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运输费用所取得的运费结算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不并入销售额的代垫运费除外)。 具体是指运输单位提供运输劳务自行开具的运输发票,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及省级地方税务局委托的代开发票中介机构为运输单位和个人代开的运输发票准予抵扣。其他单位代运输单位和个人开具的运输发票一律不得抵扣。 <br> 有关抵扣三项规定。 <br> 1、从2003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局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所有运输发票与营业税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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