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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从韩国购买了一批生产设备,根据购销合同,韩国公司负责派技术人员来我公司进行技术<br> 指导,我公司每月以现金方式支付技术人员的住宿、交通费用。这些技术人员在中国无住所,在中国居住的时间不满90天。另外,由于韩国公司的此项<br> 技术服务已经构成了“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常设机构”,经过中国主管税务机关核准,该公司已就此项技术服务收入按照核定利润方法在中国申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上,韩国公司认为,该国技术人员取得的各项报酬除住宿费、交通费由我公司代为支付外,其他均为韩方支付,因此不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韩方技术人员是否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十五条的规定,韩国居民在中国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能免予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是该个人在有关任何12个月中在中国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二是此项报酬由并非中国居民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三是此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中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从韩方的情况来看,韩国技术人员虽然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而且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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