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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如果相关机构设在不同县(市),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如果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不征收增值税。 &nbs 对不起您没有登陆!只能查看部分内容,登陆后自由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