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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年8月我与几个朋友创办了一家专门经营纺织化纤原料的商贸企业。我们公司的注册资金600万元,员工70人,有一个500平方米面积的卖场。我们在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我县国税局的税务干部对我说,企业必须按小规模纳税人以4%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满一年,然后才能给我审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我们公司以薄利多销为主,利润空间不是很大,如果按4%缴纳增值税,我们感觉有一定困难。该分局的税务干部接过我们的各类资料,说要调查了解一下。... 两天后,两名税务干部对我公司全体管理人员进行了约谈。他们询问的问题也是五花八门,从企业登记注册情况,到企业章程、经营范围;从银行开户情况,到商品购销渠道等等。不仅如此,他们还亲自到我们公司,了解我公司办公房产的权属、企业职工人数等等;特别是对我们的注册资金情况,他们反复进行询问、核实。直到9月底他们才决定批准我们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还是给我们增加了一个附加条件:即所谓的“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在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内,每次限量供应我们一本增值税专用发票。... 10月22日,当我们领购的第一本增值税专用发票用完后,再到税务局换购发票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的同志却说,你们必须将第一本发票开具的销售额按4%预缴增值税后,才能领购第二本发票。请问,我们当地国税局的做法有政策依据吗? 答:由于从最近一个时期税务机关查处的增值税违法案件看,有许多犯罪分子都是以注册商贸企业作掩护,在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虚开后,采取迅速走逃的手段大肆骗取国家的税款,严重地干扰了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导致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正是在这个背景下,国家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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