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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第一笔收入前的三项费用年终是否结转
悬赏分:80
-
提问时间:2007-11-27 9:21:00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第一笔收入前的三项费用年终是否结转
提问者:
wujintao
如果楼主找到最好的解决方案,请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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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
共 1 条
您好:
国税发[2006]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明确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同时明确规定了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的计算基数,至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再将其作为计算基数。按此新规,企业应及时调整和处理三项费用,不得再视为无限期结转,应注重时限。房地产开发企业账制混乱有被核定征收的风险
回答者:
ycwyyy
- 2007-11-27 13:42:00
答复:
1
条 | 页数:1页 | 每页10条回复 | 页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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