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制度赋予了企业自行选择折旧方法的权利,税法则根据确定性原则,对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前扣除额规定了明确的扣除方法和计算标准,并制订了相应的税务管理规定。
1、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1)企业会计制度中列举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
(2)税法确定了直线法作为税前扣除折旧额的主要方法,对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也可以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计算税前扣除折旧额。
2、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1)企业会计制度允许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
(2)税法以列举法对企业常用的固定资产规定了最低折旧年限。对某些特殊类型的企业或在特殊条件下使用的固定资产,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企业在向税务机关申请批准或备案后,也可以按照缩短的折旧年限计算税前扣除折旧额。
3、固定资产净残值:
(1)企业会计制度则规定固定资产的净残值可以由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管理的需要自行确定。
(2)现行的税收政策,对企业新购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其残值暂统一确定为10%.对一些固定资产凡能预见在其使用年限结束后无法变卖、或者没有变卖价值的,可不留残值。
新准则下的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还是要以税法对固定资产的规定为主,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都要符合税法的要求。
对固定资产折旧方面的新规定
在折旧方面,原先准则要求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费用。企业在实际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日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然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新准则未规定对取得的固定资产从何时开始计提折旧的约束条件,只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更容易适应不同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