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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UCP500的规定,所有信用证均须规定一个到期日。规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日,将视为提交单据的到期日。与商业信用证不同的是,备用信用证的到期日可分为自动和非自动到期两种情况。自动到期是指除非受益人先期放弃备用信用证,一份备用信用证将于证内规定的一个确定的到期日自动到期,这与商业信用证的做法相同。备用信用证的非自动到期则指备用信用证特有的先期放弃信用证的做法,即备用信用证中可以规定,如果备用信用证到期前申请人已按合同履约,则受益人应向开证人提交一份单据以免除开证人在备用信用证下所承担的责任,或申请人及开证人可能在备用信用证中订立一特别条款,规定如申请人已在备用信用证外向受益人付款时,受益人得先期放弃备用信用证或相应削减备用信用证的可用金额,这种情况在商业信用证下是不可能发生的,因为商业信用证是为货物交易的履约提供付款保证,因此在到期日前,受益人通常不可能放弃商业信用证。有鉴于此,ISP98规定一份备用信用证必须含有到期日或允许开证人经合理的事先通知或付款而终止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先期放弃或自动削减可用金额条款使申请人能更大限度地利用开证人对它的授信额度。开证人对申请人向受益人所开备用信用证的授信额度一般均限定为一最大累计数,如授信额度已全部用完,备用信用证到期日前先期放弃信用证或自动削减可用金额的做法使申请人得以再向开证人申请开出新的备用信用证。另外,备用信用证先期放弃或自动削减可用金额的做法还可以节省申请人对有效期较长的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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