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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拒付通知的规则
(1)拒付通知发出的时间。拒付通知必须在单据提示以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发出。至于何为“合理时间”,ISP98规定,在3个营业日内发出的通知被认为是合理的,超过7个营业日被认为是不合理的;发出通知的时间是否不合理,并非取决于提示的最后期限是否临近;计算必须发出拒付通知的时间,是始于提示日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除非在备用信用证中规定将发出拒付通知的时间缩短,开证人没有义务加速其审核提示的过程。(2)拒付通知发出的方式。发出拒付通知的方式可以通过电讯手段;如果没有电讯手段可以利用,可以通过达到迅捷通知目的的其他合理方式。只要在允许发出通知的期限内收到拒付通知,即认为该通知是通过迅捷的方式发出的。(3)拒付通知的发给对象。除非提示人有不同的要求,拒付通知必须发送给从其处收到单据的人,不管是受益人、指定人,还是投递人以外的其他人。(4)拒付理由。拒付通知应注明凭以拒付的全部不符点。(5)没有及时发出拒付通知的后果。如果没有按照备用信用证或ISP98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在拒付通知中加入不符点,就不能再针对包含该不符点的该单据声称该不符点,但是并不影响针对同一份或其他备用信用证下的不同提示声称该不符点;如果没有通知拒付或承兑或承认延迟付款责任,则开证人在到期时有义务付款。这一规定比UCP500规定得更细致,根据UCP500的规定,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在决定拒收单据时,若未能及时地发出拒收通知,并在通知中列明凭以拒收的所有不符点,即丧失了宣称单证不符的权利。但是UCP500对于此规则是否适用与再交单以及是否适用于同类或同一备用信用证下的不同交单却没有明确规定,这给实践操作带来了诸多不便。ISP98明确将此规则适用与再交单,这可以防止有些银行通过一次只指出其中部分不符点,便得单据在多次修改中超过最后交单期限,从而免除自己的付款义务。同时规定此规则只适用于同一不符点,而对同类或同一备用信用证下的不同交单并不适用,比如,因退单造成再交单时已超过信用证中规定的某种期限,银行仍然可以主张这种不符点。
2.关于单据不符点的排除的有关规则
(1)开证人可以主动请求申请人放弃不符点。如果开证人认为提示不符,并且提示人没有不同的指示,开证人可以自主决定请求申请人放弃该不符点,或者授权承付,但必须在本应发出拒付通知的合理时间内,并且不延长该期限。获得了申请人的放弃声明,并不使开证人也有义务放弃该不符点。(2)经提示人要示,开证人请求放弃不符点。如果在收到拒付通知后,提示人要求将提示的单据转交给开证人,或请求开证人向申请人寻求放弃不符点,有关人员并无义务递交该不符的单据,或寻求申请人放弃不符点;如果单据被转交,或应提示人要求向开证人提出了放弃不符点的请求,那么,提示人就不能拒绝开证人通知他的不符点。开证人没有被解除审核提示的义务。开证人没有义务放弃不符点,尽管申请人作了放弃。开证人必须持有单据,直至收到申请人的答复,或应提示人要求归还单据。如果开证人在其拒付通知后的10个营业日内没有收到这种答复或要求,可以指导单据退还提示人。
3.单据的处分规则
首先,规定了被拒付的单据必须按提示人的合理指示加以退还、持有或处分。在拒付通知中没有表明单据处分情况,并不限制开证人用其他抗辩权来拒绝承付。其次,规定了受益人在交单时,如果提交一份含有各种关于备用信用证付款指示的面函,受单人对此种面函中的指示的处理规则。即备用信用证下的交单所附随的指示在这种指示与信用证的条款或条件、付款要求或本惯例不相悖的限度内可以采纳;开证人或指定人即使接到此种指示,仍可直接向交单人付款、发出通知或退单等等;面函中关于单据有不符点的声明并不免除开证人审查交单相符情况的义务。
4.申请人的异议通知
申请人应通过迅捷的方式及时向开证人提出对承付不符提示的异议。至于如何才算是“迅捷方式”和“及时”,ISP98规定,如果申请人在收到单据后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向开证人发出通知,表明其拒绝的不符点,则认为申请人的行为为及时。如果没有通过迅捷的方式及时发出拒绝通知,申请人就不能对开证人就其收到的该单据提出任何不符点或其他事情,但不影响其对同一或不同备用信用证下的其他提示提出不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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