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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备用信用证单据审核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8-2-12 3:2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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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用信用证的索偿要求必须与备用信用证的条款相符,开证人应通过参照标准备用信用证惯例,按照ISP98规则的解释和补充备用信用让中的条款,对提示与备用信用证条款是否表面上相符进行审核。对于不是备用信用证所要求提示的单据开证人无须审核,可以退还给提示人或随着其他提示的单据一起转交,开证人对此无须负任何责任。而且对于单据之间的一致性,开证人或指定人只需在备用信用证的规定范围内进行审核。具体而言,ISP98对单据审核规定了如下主要规则:

    1.备用信用证的单据类型

    (1)索偿要求。索偿要求是受益人向开证人提出索赔的请求,它可以是汇票或其他指示、命令或付款请求。该索偿要求无须与受益人的声明或其他要求的单据分离出来。如果备用信用证要求提交独立的索偿要求,该索偿要求必须含有如下内容:受益人指向开证人或指定人的索偿要求;提出该要求的日期;索偿金额;受益人的签名。

    (2)违约声明或其他支款事由声明。违约声明书是备用信用证业务的核心,备用信用证一般都规定受益人向开证人提出偿款请求时,需要提交一份由受益人签发的申请人未履约或违约的声明,或是其他证明存在支款事由的声明、证明或其他陈述。如果这些声明或陈述等单据没有指明具体内容,只要含有“由于备用信用证中规定的支款事由已经发生,应该付款”的意思,并含有单据日期及受益人的签名,这些单据就是相符单据。

    (3)可转让的单据。如果备用信用证要求提交一份通过背书和交付可转让的单据,但未注明是否、如何或必须向谁作出背书,则该单据可以不加背书。或如果作了背书,可以是空白背书。无论如何,该单据都可在有或没有追索下开立或转让。

    (4)法律或司法文件。如果备用信用证要求提交政府出具的文件、法院命令、仲裁裁决书或类似的文件,则一份文件或其副本被认为是相符的,如果它看起来是:由政府机构、法院、仲裁庭或类似机构开立的;有适当的称号或名称;经过签署的;注明日期;经政府机构、法院、仲裁庭或类似机构的官员出具了原始证明或证实。

    (5)其他单据。如果备用信用证要求本规则未规定内容的单据,而没有指明其出单人、数据内容或措辞,则如果该单据看起来有合适的命名,或起到了标准备用信用证惯例下该种单据类型的功能,该单据即为相符单据。

    (6)要求受益人另行开出独立承诺的情形下如何交单。用作向当地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备用信用证中有时会包括对当地担保的相关描述。有时候当地的担保人(即备用信用证的受益人)在交单时不仅提交了信用证要求的单据,还提交了当地担保所要求的单据(如保证书、履行保证责任的证明等)。对于后一种单据,银行是否应审核?UCP500对此无任何规定,ISP98则规定,如果备用信用证中要求该备用信用证的受益人向另一人开立其自身的独立承诺,无论是否在备用信用证中叙述了该承诺内容:第一,受益人仅仅取得备用信用证下的支款权利,即使开证人向受益人为开立这种独立承诺制支付了费用;第二,既不需要向开证人提示该独立承诺,也不需要提示该承诺下的任何单据;第三,尽管没有要求将其作为备用信用证承付的条件,如果开证人收到该独立承诺或其下单据的正本或副本,开证人无需审核或考虑它们是否与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下受益人的索偿要求,或受益人的独立承诺相符合以及开证人可以无责任地把它们退还给提示人,或与提示一起转交给申请人。

    2.提交运输单据的期限限制

    UCP500在信用证到期之外,还多加了另一个时间限制,即运输单据应在装运日后21天内提交,除非信用证中对此期限另有规定。这种规定是考虑到此种单据的迟延提交将使申请人可能随意外的滞期费或仓储费支出。备用信用证中的商业备用信用证可能也会要求受益人提交运输单据或其副本,但是在受益人提交这种单据请求付款时,已经无法通过春他方式(如由申请人汇付)获得支付。而且,商业备用信用证下的运输单据通常是不可流通的,货物也已转让给申请人。因此,UCP500关于21天内提交运输单据的规定对受益人就十分不利,这对备用信用证交易的发展也造成负面影响。所以,ISP98没有再作这种期限要求,而是规定在开证以后和备用信用证到期日之前作出的交单均是即时交单。如果备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为交单地开证人或被指定人的非营业日,则最后交单日可推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3.各次交单的独立性

    根据UCP500第41条的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不同期限内分期支款及/或分期装运,如其中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款及/或装运时,则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视为无效,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此规定本来是考虑到备用信用证经常需要分期、多次交单支款的特点而特别规定的,但结果却适得其反,造成更大的麻烦。因为,在商业信用证的情况下,受益人一次不按期支款就意味着其有一期交货(装运)违反约定,这使得申请人有理由怀疑受益人在今后各期中是否还会履约。所以,上述第41条对商业信用证是适用的。但是,有些限定分期支款的备用信用证是保证申请人直接向受益人分期付款的,当申请人未能向受益人按期付款时,受益人才能在备用信用证项下索取该期款项。在这种备用信用证下,有时因申请人已经在备用信用证外向受益人支付了某一期款项,受益人便不能再向开证人索取该期款项。而如果按照UCP500第41条的规定,这时备用信用证就失效了。而事实上,备用信用证的受益人对该期款项根本就没有支款权,即使有时受益人对某一期款项有支款权,而如果他一次不提款并不对申请人造成损失,只能说明受益人对其在备用信用证下部分利益即支款权的放弃,这当然不能以此剥夺受益人以后对备用信用证享有的其他利益。因此,ISP98明文规定了各次交单的独立性,根据ISP98和3·07条的规定,无论备用信用证是否禁止部分或多次支款或提示。作出一次不符提示、收回以此提示、或未完成预定的或允许的多次提示中的任何一次,都不影响或损害作出另一次及时提示或再提示的权利;对一次相符提示的错误拒付,并不构成对该备用信用证下其他提示的拒付或对该备用信用证的否定;对一次不符提示的兑付,不论有无不符点通知,并不意味着放弃该备用信用证对其他提示的要求。而且第3·08条还明确规定:“提示可以少于可使用的全部金额(即部分支款)”、“可以作出一次以上的提示(即多次提示)”。

    4.主要审核事项

    ISP98规定的审核事项主要包括:(1)单据的语言。即受益人出具的所有单据的语言应是具备信用证中使用的语言;(2)单据的出具者。即除非备用信用证中注明单据由第三方出具,或按标准备用信用证惯例该单据属由第三方出具的类型,所有备用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必须由受益人出具;(3)单据日期。即所要求单据的出具日期可以早于但不得迟于提示日期;(4)单据上要求的签名。除非备用信用证注明该单据必须签名,或按标准备用信用证惯例属需要签名的类型,要求的单据无需签名;所要求的签名可以任何方式为之,只要它适合于该单据的载体。除非备用信用证中注明,必须有由其签名的人之姓名,否则任何签名或证实都将认为相符;除非备用信用证中注明必须表明由其签署的人之身份,否则不一定注明签名人的身份。如果在备用信用证中注明,签名必须由一个指定的自然人为之,但不要求指明签名人身份,那么,一个看起来是指定人的签名即为相符;如果在备用信用证中注明签名必须由一个指定的法人或政府机构为之,但没有注明签名必须由一个指定的法人或政府机构为之,但没有注明由谁代表其签署或该人的身份,则任何看来是代表指定的法人或政府机构的签名都是相符的;如果在备用信用证注明签名必须由一位指定的自然人、法人或政府机构的签名是相符的;(5)同一的措辞及引号。如果一份备用信用证要求一份没有指定精确措辞的声明,那么在提示的单据中的措辞必须看起来与备用信用证中要求的措辞表达的是同一意思;如果一份备用信用证要求通过使用引号、大写、附样或格式指定的措辞,那么,在拼写、标点、空格或其他在上下文中读起来明显的打印错误,并不要求重复;为数据而留的空行和空格,可以通过不与备用信用证矛盾的任何形式加以完整;如果一份备用信用证要求通过使用引号、大写、附样或格式指定措辞并规定单据应包含“完全一样”或“同一”的措辞,那么,在提示的单据中的措辞必须重复指定的措辞,包括拼写、标点、间隔等打印错误,以及为数据而留的空行和空格。

    5.其他有关审核的规则

    其他有关审核的规则还有:(1)如果一份备用信用证没有注明任何要求提交的单据,仍认为需要提交一套单据的索偿要求。(2)在备用信用证中不应该规定要求的单据须由申请人出具、签署或复签。然而,如果在备用信用证中包含了这种要求,开证人不可以放弃这种要求,也不对申请人扣留单据或拒不签署负责。这一规定是针对近年来有些备用信用证中规定交单人应提交的文件中包括由申请人控制的单据或签名的情形而特别作出的。当备用信用证中规定交单人应提交的文件中包括由申请人控制的单据或签名时,实际上等于赋予了申请人对付款的否决权,因此就使备用信用证变成了可撤销的承诺。国际上大多认为应对这种不良倾向进行遏制,但如何遏制,UCP500并没有规定,ISP98克服了这一不足,而对此作了明确规定。(3)非单据条件必须不予考虑。开证人无需根据备用信用证中注明或引用的公式,重新计算受益人的计算结果,除非备用信用证要求这样做。(4)所要求的声明无需采用庄重、正式或任何其他专门形式作出;如果备用信用证规定要求的声明由声明人以某种形式作出,但没有指明何种形式或内容,则如果表明该声明是公开宣称的、声称属实的、担保过的、经证实的、经宣誓的、经确认的、经证明的,或类似的词语,该声明即为相符;如果备用信用证要求一份由另外一个人作见证的声明,但没有指定形式或内容,则若该分被见证的声明看起来有一个不是受益人的签名,并注明该人系作为见证人行事,该证明即为相符;如果备用信用证要求由一个受益人之外的第三人以政府、司法、公司或其他的代表身份的声明给予会签、使合法化、签证或类似的行为,但没有规定形式和内容,则若该声明包含有一个非受益人的签名,并且注明该人的代表身份以及所代表的组织,该声明即为相符。(5)承付提示的人无验明受益人身份的责任。即除了备用信用证要求提示电子记录外,承付提示的人,对申请人没有义务去查明作出提示的任何人或任何款项受让渡人的身份;向指定的受益人、受让人、被承认的受让渡人、依法产生的继受人付款,或向备用信用证中规定的或受益人或指定人发出的面函指示中注明的账户或账号付款,即构成备用信用证下付款义务的完成。(6)如果开证人或保兑人被重组、合并,或更换名称,在提示的单据中要求提到开证人或保兑人名称时,可以引用其原名或继受人名称。

                                                         (pc22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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