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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法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8-2-12 3:2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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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法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保险公司违法有关人员需要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违法属于法人违法。法人违法是指法人意思表示机关的行为违法。保险公司的意思表示是由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经营管理机关,所以保险公司违法,除了保险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外,对该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依照本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理方式有:(1)警告、撤换。即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况对这些人员予以警告,责令予以撤换。(2)罚款。除上述警告、撤换外,还对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至于上述人员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则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条规定的是行政责任。

                                                       (pc22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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