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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或者未按照规定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公积金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
(五)违反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的;
(六)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
(七)未经批准分立、合并的;
(八)未按照规定将应当报送审批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审批的。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未按照规定提取保证金、准备金、保障基金等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必须依法履行提取保证金、准备金、保障基金等义务
本法第七十九积极行动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第九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已经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第九十六条规定:“除依照前二条规定提取准备金外,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提取公积金。”第九十七条中规定:“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统筹使用。”依照本法及公司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后,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积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保险公司在提取公积金之前,不得进行利润分配;已经进行利润分配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本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第一百条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限制或者禁止保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或者接受中国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第八十条规定:“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机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第八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代表机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于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行为,依照本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未按照规定履行提取保证金、准备金、保障基金等义务的,有上列行为之一的,承担以下行政责任:(1)责令改正。即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除责令其改正外,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限业、停止接受新业或者吊销许可证。对情节严重的,有关执法机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具体给予以何种处理,根据违法的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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