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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的法律责任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8-2-12 3: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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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的法律责任】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释义】  本条是对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的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行为人具有上述行为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以下两种:

  1、追究刑事责任。购买伪造、变造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已经达到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程度时,要承担刑事责任。由于我国刑法仅对购买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进行了规定,所以行为人仅在购买伪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时承担刑事责任,而购买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的并不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行为人购买伪造的人民币,总面值在四千元以上的,以及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值在四千元以上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2、承担行政责任。由于我国刑法仅规定购买人民币数额较大的,以及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因此,购买变造的人民币、明知是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或者使用的,以及虽然购买伪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持有的、使用,但未达到一定数额的,根据本款规定,只能承担行政责任,即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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