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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人民币的法律责任】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假定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释义】 本条是关于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人民币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伪造、出售伪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运输的法律责任。
根据本款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具有伪造、出售伪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运输的行为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所谓“伪造人民币”是指,依照人民币的图案、色彩、形状等,使用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等各种制作方法,将非货币的物质非法制造为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一些国内外的不法分子也把人民币作为他们犯罪的侵害对象,近年来伪造人民币的犯罪也突出起来。这些犯罪严重损害了人民币的信誉,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社会影响面大,社会危害性大,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了伪造货币罪,即“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根据本条规定,伪造货币罪,应当具备条件以下条件:(一)行为人实施了伪造货币的行为。至于行为人是出于何种目的,使用何种方法,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将非货币的物质非法制造为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即构成本罪。(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人民币和外币,不只限于人民币,这是对《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修改。《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伪造国家货币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货币,即人民币。(三)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伪造货币是一种故意犯罪,在实际发生的案件中,犯罪分子的犯罪目的可能有所不同,如有的是为了某种政治目的,有的是为了牟取暴利,但在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则是相同的。这里所说的“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在伪造货币集团中起组织、领导、策划作用的犯罪分子。“数额特别巨大”,是指伪造的人民币或者外币的数额特别巨大的,至于多少数额是特别巨大,应根据司法实践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司法解释确定。“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以伪造货币为常业的,伪造货币技术特别先进、规模特别巨大的等情况。
所谓“出售伪造的货币”,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一定的价格卖出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出售伪造货币罪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众所周知,人民币不是商品,是不能出售的,在现实生活中更不可能存在用低于某种货币的面值出售某一货币的情况,只有在所持有的“货币”是伪造的,不具有其票面所标明价值的情况下,才可能出现某些不法分子为牟取不义之财进行出售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在主观上的故意是不言而喻的。第二,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出售伪造货币的行为。第三,行为人出售伪造货币要达到一定的数量。根据本款规定,出售伪造货币的数额较大,即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是多少,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总结具体案件情况和审判实践经验作出规定。对于出售了少量伪造货币,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所谓“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明明知道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汽车、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或者以其他方式将伪造的货币从甲地携带到乙地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构成本罪,应当具备以下特征:一是行为人首先要具有运输伪造货币的行为;二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的,即行为人清楚知道其运输的货币是伪造的货币。从实际情况看,运输伪造货币的行为与出售伪造货币的行为、购买伪造的货币的行为不同。出售、购买伪造货币的,行为人具有主观上故意这是不言而喻的,运输伪造货币的案件,主观状态则比较复杂,在有些情况下,托运人并未向承运人如实告知所运货物的情况,承运人也无法了解所运货物的真实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是被蒙骗的,对这种因受蒙骗等原因在不知道运输的是伪造的货币的情况下而运输的,不能作为犯罪处理。因此本款明确将“明知”规定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三是运输的伪造的货币的数额较大。
二、变造、出售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的法律责任。
根据本款规定,变造、出售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的法律责任包括以下两种:
1、追究刑事责任。变造、出售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的行为情节严重,已经达到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程度时,要承担刑事责任。由于我国刑法仅对变造货币罪进行了规定,所以行为人仅在变造货币时承担刑事责任,而出售变造的人民币或者运输明知是变造的人民币时并不承担刑事责任。所谓“变造人民币”,是指行为人在真人民币的基础上或者以真人民币为基本材料,通过挖补、剪接、涂改、揭层等加工处理,使原人民币改变数量、形态和面值的行为。构成变造货币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为人必须具有变造货币的行为。变造货币的行为表现为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等各种不同方式。不论行为人以其中何种方式变造货币,都可构成本罪。变造货币的行为与伪造货币的行为是不同的,变造货币的行为是在货币的基础上进行的加工处理,以增加原货币的面值,伪造货币的行为则不是对货币进行加工处理,而是将非货币的一些物质经过加工后伪造成为货币,有的伪造货币的行为要利用货币,如采用彩色复印机伪造货币的。变造的货币在某种程度上有原货币的成分,如原货币的纸张、金属防伪线、油墨等。伪造的货币则不具有原货币的成本。(二)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如有的出于好奇等原因对货币进行了涂改,改变了货币的金额,但并未进行使用,且不具有使用的意图,不能构成本罪。(三)行为人变造货币的数额要达到一定的标准,即“数额较大”。这里所说的“数额较大”,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之一。变造货币的数额是衡量该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主要标准。一般来说变造货币的数额小,其社会危害性也比较小,变造货币的数额大,社会危害性也大。本条以“数额较大”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同时还对变造货币数额巨大的,规定了较重处罚。本条所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和标准,需要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裁量,也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并总结处理这类案件的经验作出具体的规定。行为人变造货币的数额不大的,如剪贴了几张小面额的人民币等,不构成犯罪,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先以下罚款。
2、承担行政责任。由于我国刑法仅规定变造人民币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因此,出售变造的人民币、运输明知是变造的人民币或者虽然变造人民币但未达到一定数额的,根据本款规定,只能承担行政责任,即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