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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财务收支和会计、审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事务,应当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国务院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依法分别进行的审计和监督。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事务、审计事务方面的法律规定。
本条作为此次立法修改的对象,主要变动就在于将原来“应当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变为“应当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这一变动体现了我国顺应加入WTO的需要,将财务与会计这两个概念分家,有利于在经济活动中对于各项概念的理解更加准确化、严密化与科学化。
1、财务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他既是政府部门,也是以银行的某些方式来动作的,如再贴现,基础货币贷款和公开市场操作等。此外,还有发行货币、经理国库等职责。所以中央银行也必须有严格的财务制度,保障中央银行的财务活动依法进行。
根据本条的规定,作为金融业的监督者的中央银行也要受到监督。同时说明,在我们国家,没有哪一种行政权力是不受制约的。
2、会计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会计管理主要包括:中央银行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向国务院审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会计人员要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会计手续,不得弄虚作假;禁止非法收支,特别禁止中央银行的分支机构办理具有营业性收入的业务。
3、审计管理。
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银行财务收以的审计已成为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一部分,而目前的中央预算执行审计除具有经济监督职能外,还在某种程度上兼顾者经济鉴证职能,也就是对预算单位编制的决算报表进行必要的审计鉴证。
中国人民银行的会计财务部门除了要接受本系统上级对下级的检查,内部稽核部门的内审、纪检部门的监督外,还要接受财政、审计的检查。
4、财务与会计的主要区别。本次立法的改动反映了财务与会计两个概念具有本质不同,以下将重点说明。
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反映和监督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一种经济管理工作。在企业,会计主要反映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监督。根据1966年美国会计学会在其年会报中所指出的,在实质上,会计是一个信息系统,而且只是一个人造系统。
财务是一个单位的资金筹集,资金投放,资金使用和资金分配等一系列行为。包括筹集资金,投放资金,营运资金和分配资金四个方面的活动内容。
在目前的条件下,企业会计主要是以报表的形式定期对外提供信息,这些信息主要反映编表日的财务状况,过去一定时期的经营成果以及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也就是说,主要是提供有关企业过去或现在的经济活动及其结果的会计信息。至于有感企业未来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的会计信息,尚未普遍纳入企业对外报告的范围。按此,现代会计可以分为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财务会计是专指收集整理并对外披露与企业相关的财务信息,与管理会计相比,财务会计的主要特点是:
(1)从直接的服务对象来看,财务会计主要是为企业外部有关方面提供会计信息,但他同时也为企业内部管理企业。
(2)从提供信息的时态来看,财务会计主要是提供有关企业过去和现在的经济活动情况及其结果的会计核算。
(3)从提供信息的跨度来看,财务会计主要是定期反映企业作为一个整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
(4)从工作程序的约束依据来看,财务会计主要是受外在统一的会计规范的约束。
(5)从会计程序和方法来看,财务会计有一套比较科学的,统一的,定型的会计处理程序与方法。
因此,将财务会计改为财务和会计,实际是大大扩展了概念的范围。从仅仅收集整理和对外披露与企业相关的财务信息,扩展到整个会计活动和资金筹集,资金投放,资金使用和资金分配等一系列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