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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利润上缴财政,亏损中央弥补】中国人民银行每一会计年度的收入减除该年度支出,并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总准备金后的净利润,全部上缴中央财政。
中国人民银行的亏损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年度利润上缴和亏损弥补方面的法律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利润计算方法。对于本款的理解主要从以下两点上把握:
1、总准备金的概念。所谓总准备金,是指为了预防未来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中央银行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从利润中提取的准备金总和。按照我国现行的做法,总准备金是按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的。
2、中国人民银行上缴国家的只是净利润。
根据上述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一个非营利的政府部门。但是,由于中央银行从事公开市场操作,所以中国人民银行也可能从中获得一些价差利润;另一方面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办理再贴现,也可以收取一部分利息;此外,中国人民银行还可能会有一些规费的收入。这些收入加起来,可能形成相当可观的收入。但是,由于中央银行的政府部门的性质,不应该有利润收入,所以这些利润收入全部都要上缴国库。
另外,中央银行的开支全部都要从中央财政预算开支。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亏损由中央财政拨款来弥补。其背后深层次的原因在于,中国人民银行从事公开市场操作,这种操作的目的是调控货币供应量,以及调节利率和汇率等水平。为了达到调节的目的,于是中央银行赔钱也得投入,所以公开市场操作盈利的时候是少数,多数可能不赔不赚,有时甚至是亏损。如果发生市场亏损,应当由中央财政弥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