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下载中心财税咨询中心  
 
您当前的位置:财务咨询中心财务顾问法规释意中国人民银行法 → 文章内容
本类热门文章
相关下载

中国人民银行年度利润上缴和亏损弥补方面的法律规定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8-2-12 3:32:26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第三十九条  【利润上缴财政,亏损中央弥补】中国人民银行每一会计年度的收入减除该年度支出,并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总准备金后的净利润,全部上缴中央财政。

  中国人民银行的亏损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年度利润上缴和亏损弥补方面的法律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利润计算方法。对于本款的理解主要从以下两点上把握:

  1、总准备金的概念。所谓总准备金,是指为了预防未来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中央银行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从利润中提取的准备金总和。按照我国现行的做法,总准备金是按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的。

  2、中国人民银行上缴国家的只是净利润。

  根据上述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一个非营利的政府部门。但是,由于中央银行从事公开市场操作,所以中国人民银行也可能从中获得一些价差利润;另一方面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办理再贴现,也可以收取一部分利息;此外,中国人民银行还可能会有一些规费的收入。这些收入加起来,可能形成相当可观的收入。但是,由于中央银行的政府部门的性质,不应该有利润收入,所以这些利润收入全部都要上缴国库。

  另外,中央银行的开支全部都要从中央财政预算开支。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亏损由中央财政拨款来弥补。其背后深层次的原因在于,中国人民银行从事公开市场操作,这种操作的目的是调控货币供应量,以及调节利率和汇率等水平。为了达到调节的目的,于是中央银行赔钱也得投入,所以公开市场操作盈利的时候是少数,多数可能不赔不赚,有时甚至是亏损。如果发生市场亏损,应当由中央财政弥补。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文章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0分

内 容:

         (注“”为必填内容。) 验证码: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