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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的预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中央预算,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执行监督。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的规定。
所谓预算,是指经过一定程序核定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对未来一定时期内收入和支出的详细预计方案。所谓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是指根据上一年度财政收支情况预先制定本部门或机构下一年度的收支情况报表的活动的管理制度。财务预算是财务管理的有效管理机制。预算管理是中国人民银行今年一项重大的财务措施,对于帮助中央银行集中精力以更好的行使金融监管职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等方面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我国中央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始于1994年。在此之前,人民银行主要执行企业财务制度,其中,1987年至1993年实行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利润分配实行利润留成制。1994年,根据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制定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从1994年取消利润留成制,开始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八年来,财政部对人民银行的财务预算工作给予了很大的支持,在财务支出上有利地保障了人民银行依法履行中央银行的各项职责。但是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财务预算还处于不断探索和逐步完善的阶段。
其中,必须注意,中国人民银行不实成本核算。这主要体现在:(1)中国人民银行各项外交部长不计提折旧;(2)中国人民银行不能自主提取再贷款、黄金、外汇等业务的风险准备金;(3)中国人民银行不对其内部运行活动进行合算。
为进一步深化财务预算管理体制改革,提高财务预算编制、执行和分析的规范性、准确性和科学性,中国人民银行对财务预算科目进行了调整,从2003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实行新的财务预算科目和账户。
财务预算科目和账户调整的主要内容如下:1、改变了费用预算科目和账户的分类办法。调整后,中国人民银行全部费用支出划分为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和其他支出三类。每类支出中,又按费用性质设置了不同的支出科目和账户。基本支出是指为保证中国人民银行完成日常工作而必须的支出,采用定员定额的方式进行预算和控制,下设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事业费支出三个科目、二十八个账户。项目支出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必需的费用支出,按项目进行管理,下设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特殊支出、其他项目支出三个科目、十二个账户。其他支出是指不适合纳入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类的其他支出,如诉讼费、审计咨询费、损失款项、公益捐助等,下设其他支出一个科目、八个账户。2、将“职工福利费”账户核算的医药费支出从该账户分离出来,单设“医疗费”账户核算;“职工福利费账户”仍按原比例控制,专项用于职工福利性开支。这样调整,从根本上解决了因医药费支出过高所导致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敷使用的问题,并有利于职工福利待遇水平不降低。3、在“人员经费支出”科目下单独设置“社会保障科目支出”账户,核算按国家规定应由单位支付的本单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完善了社会保障支出核算项目和内容,体现了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需要。4、将“管理费支出”科目中核算的货币发行费、人民币反假费、安全防卫费等三项支出,纳入项目支出类费用管理范围,设置“特殊支出”科目进行核算,以体现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由中央银行职能所需的费用开支的特殊性,进一步规范了公用经费的计算口径。5、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新财务预算科目体系中增设或取消了部分账户:一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从2003年1月1日起对财政国库存款计付利息的需要,增设了“黄金交易费用支出”账户;三是因中国人民银行所属院校已全部划转教育部或地方,取消了与院校收支有关的所有收支账户;四是为了解决中国人民银行职工教育经费集体比例过低与职工培训经费不断提高之间的矛盾,新财务预算科目体系在公用经费科目和其他支出科目下,均新设了“培训消费指出”账户,分别核算国内一般性业务培训支出和规模较大的专项业务培训支出,并相应取消了“职工教育费”账户。6、将“手续费支出”账户由“管理费支出”科目调整至业务支出科目下核算,据实列支,使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核算更加规范。
对于本条的文意理解,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是独立进行的,并被纳入中央预算的预算。人民银行的财务预算管理体制是根据其机构性质和业务特点制定的,各级分支机构每年编制的预决算报表均按规定逐级上报汇总。对人民银行决算报表进行审计,实际上就是对系统内各分支行决算报表的审计。由于独立进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被更加凸现出来。
同时,采取独立预算制度对于中国人民银行行使职权来说也十分必要。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设在地方,从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到地市支行,在到县支行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地方分行网。分支机构是中央银行的派出机构,完全执行总行的指令,独立执行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和履行国家的金融监管职责。为了更好的执行中央银行的职责,保持执行政策的独立性,所以,将中央银行的财政预算纳入中央财政预算,而不归入地方财政预算。
2、中国人民银行的预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并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执行监督。在这里必须注意,虽然中国人民银行独立进行财务预算,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其就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和约束。这是由于行政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如若运用不好,则会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和发展,因此,根据行政权力必须受到一定制约的原理,中国人民银行经过独立核算的报表必须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并受到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监督执行。在这里,所谓预算执行监督,是指有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授权其他部门依据一定法律、行政法规所进行的对该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以保证该部门能够严格按照预算报表的规定开展日常业务的活动。
国家这样立法的目的在于,杜绝行政腐败,使得各项政务沿着公开化、透明化、科学化的道路发展。
3、实行这一财务预算管理,改变了先前人民银行总行和各分支机构的利润留成制度,使得中国人民银行更加集中精力依法执行国家货币政策,进行金融宏观调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