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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公布的职责】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要求予以公布的规定。
这是人民银行行使宏观调控职能的方式之一,也体现了中央银行的服务职能。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统计作为国家管理金融经济活动的重要工具,其全面、准确、及时与否,直接关系到一国中央银行能否正确制定和使用货币政策以及反馈货币政策的效果。同时,统计工作又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有关部门公布的统计数字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晴雨表”,是国家制定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参考,是把握国情国力、掌控经济运行的一个基本依据。通过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和报表,一方面,可以反映金融市场运行实际水平和发展趋势,为央行本身及其他部门制定正确的经济政策提供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它也能够为社会公众、其他市场主体制定业务政策、计划、决策提供有益的参考。
在这个方面要注意几点:一是要坚决反对和制止工作中的弄虚作假,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科学性和及时性和透明度。二是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不断完善即符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工作方法以及统计信息的披露方式。三是在准确、及时地向社会提供统计数据和分析资料的同时,要加强对宏观经济形势的分析和重大经济问题的研究,对重大经济问题要能提出宏观经济政策的建议。
就这个问题有关部门已经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2002年11月7日,人民银行发布了新的《金融统计管理规定》。其中规定“金融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是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和协调全国金融统计工作的主管机关”(第六条),“金融统计资料公布的主要内容要逐步实现与国际接轨,加快透明度进程”(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定期公布全国性金融统计资料(月后20日内通过新闻媒体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向全社会公布月度金融机构货币供应量、信贷收支及资产负债主要指标等金融统计资料);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定期公布辖区内金融统计资料,并报总行备案,对外公布个别项目的统计数字,须报经行长批准(第二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