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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限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驾驶证期限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8-2-12 3:3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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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三条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限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驾驶证期限的规定。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限的规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这里规定的“处罚决定生效之日”,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当事人正式作出予以暂扣驾驶证处罚决定的当日。根据本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这里应注意的是,执勤警察先予扣留驾驶证的时间,不是正式的处罚决定,当然也不是处罚生效之日。只有在违法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并出具暂扣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才属于这里规定的“处罚决定生效之日”。根据本法的规定,暂扣驾驶证的处罚分两个档次:一是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二是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暂扣时间应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暂扣日期届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还驾驶证。根据本款规定,处罚决定生效前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即从执勤警察先予扣留当事人驾驶证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正式作出扣留驾驶证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这一段时间,应当从处罚期限中扣除,如处罚决定是暂扣驾驶证三个月,决定作出前已扣留了十天,则从处罚生效之日起应再执行两个月二十天,而不是整三个月。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领驾驶证的期限的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与暂扣不同,吊销驾驶证后该驾驶证将永久失效,这也是与暂扣驾驶证的根本区别,当然这并不等于永远剥夺当事人驾驶机动车的资格,当事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但本法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员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当事人应可以重新取得驾驶资格。为了体现吊销驾驶证处罚的严肃性,按照公安部目前的规定,当事人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自吊销之日起两年后才能重新申请取得驾驶证。需要指出的是,重新申请领取驾驶证,必须按照本法及有关规定,申请人应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驾驶证。这就是说,被吊销驾驶证的人不得以自己已经会驾驶为由不经过考试而重新取得驾驶证,应当按照公安部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管理办法》、《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和《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等规定重新领取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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