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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和职能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8-2-12 3:4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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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释义】关于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的规定。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有权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我国的法律援助机构包括中央、省、市和县四级。《法律援助条例》出台前,四级机构都受理和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条例》实施后,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和省级法律援助中心今后将主要行使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不再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今后的市、县法律援助中心的主要职责就是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援助部门的职能有三项:(1)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申请人向法律援助部门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部门应按法定程序予以受理。(2)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部门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决定是否对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3)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部门经过审查,确定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后,应当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pc22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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