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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在不可抗力和涉及国家安全等情况下进行有关政府采购不适用本法的规定,全文共一款,规定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一、严重自然灾害所需的政府采购
严重自然灾害是指因自然发生的水灾、旱灾、地震、山体滑坡等,引起重大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现象。发生严重自然灾害需要组织人力、物力、财力等进行援救,包括救治伤员、维修受损的房屋、设备、恢复生产等。严重自然灾害发生时,往往超出了个人和企业力所能及的救助范围,对这样的灾害所造成的后果在许多情况下都要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援救,我国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我们的政府有这个职能和义务对灾害所造成的后果进行救助。由此需要采购大量的物资、设备等,如汽车、麻包、帐篷、衣被、食品等。这些采购都要与政府采购相联系。
二、涉及国家安全的采购
涉及国家安全,包括涉及国家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等各方面的安全。涉及国家安全的政府采购,是指运用预算拨付的资金采购用于侦察破坏国家安全的活动,监视、监听犯罪嫌疑人活动的设备,防范经济间谍窃取经济情报等,这些设备不同于一般的日常货物或设备,有的在市场上买不到,有的通过公开采购有所不便。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物品的采购
涉及国家秘密,包括军事秘密、政治秘密、经济秘密等,这些秘密有的涉及国家安全,有的涉及国家政治或其他方面的利益,涉及这些秘密的采购包括有关设备、软件等,例如有的技术秘密物品和采购,这类采购如果通过公开竞争招标就须将所需的设备和有关技术予以公布,一则所需周期较长;二则可能将一些与采购有关的信息公开化,从而不利于相关的保密,有的甚至影响到国家利益或安全。
四、上述几种采购的法律适用
鉴于上述几种政府采购的特殊性,本条特别规定,对这几种采购可以不适用本法,即可以不按本法规定要求或程序进行招标、询价等采购。当然即使不按本法执行。这类采购也应遵循节约的原则,尽可能提高采购效益,降低采购成本。对于这类采购在法律规范一般应适用国务院或有关采购监管部门制定的内部或紧急采购规范。
(pc22q)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