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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释义】本条是关于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采购的特殊规定,全条共一款,规定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
所谓国际组织,是指在国际上不同国家的有关机构之间为了一定的目的,投资设立的有关组织,本条所讲的主要是经济性的这类组织。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等;所谓外国政府,是指中国以外的主权国家的政府。这些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为了国际间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或其他目的,依照组织章程或本国法律,往往会提供一定的资金作为赠款、贷款支持有关国家进行某种投资或建设或者进行有关合作。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末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后,积极加强与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的联系,充分利用他们提供的各种资金,贷款进行经济建设。从而使这类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建设项目越来越多,对我国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这类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采购,一则要符合双方达成的协议要求,二则要符合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利益,并符合公开和效益原则,对这类采购总体上讲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使用国际组织贷款资金进行的采购大体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在协议资金使用和具体采购操作时,约定要适用国外的有关采购规则;另一种是在协议采购的具体操作没有特殊要求。这两种情况下的采购适用法律是不同的。
二、我们对使用国际组织贷款资金采购的具体规定
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采购在双方没有协商特殊要求时,就要完全适用我国法律和规定。在本法生效前,为了解决这部分采购活动的规范,财政部于2000年发布了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并根据办法实施情况,于2001年作了修改,由于这种采购与完全的国内招标有所区别,我们在此作一点简要介绍。
办法规定此处所说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是指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含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北欧投资银行贷款和北欧发展基金贷款)以及由国务院规定的国外优惠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是指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3年以上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其中承担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贷款项目的采购公司就具有国务院主管部门颁发的《国际招标资格甲级证书》(贷款国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借款人”,是指与转贷银行签署转贷协议,并最终承担贷款偿还责任的有关部门、机构或法人实体。
办法规定,对于贷款采购的招标程序是:
(一)财政部收到国家计委有关文件后,要将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或根据贷款要求,经其同意的贷款项目)通知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开始采购公司招标工作,并向采购公司发布信息。地方财政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在该通知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并指导、监督借款人进行采购公司招标工作。
(二)借款人在收到地方财政部门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3家以上(含3家)采购公司同时发出招标邀请书。涉及2个以上子项目的打捆项目作为一个项目发出招标邀请。招标邀请书的发出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均以邮戳为准)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三)收到招标邀请书的采购公司应按要求填写代理申请书、密封后按招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址提交,代理申请书须由采购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在截止时间提交代理申请书的采购公司少于3家,必须重新招标。采购公司不能以其所属子公司或业务的名义参加投标(日元贷款项目除外)。采购公司可按自愿协商的原则合作投标,但须明确一家牵头单位,评标时的打分以牵头单位得分为准。
(四)借款人应组织成立由5名或7名评审委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由借款人单位主管领导任评委会负责人,全面负责评定工作。借款人应根据本办法及财政部制定的外国政府贷款采购工作有关规定制定评标细则,评标细则不得与本办法等有关规定相抵触。评定工作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提交的代理申请书的内容和评定标准独立进行,不受任何干涉。
(五)采购公司的代理申请书密封提交借款人并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由评委会负责人主持评标会议,将所有代理申请书同时启封,对打分内容中1至3和7项的标准分值当场计分。打分内容中的4、5、6、8项为评定分值,由各评委当场独立打分。各评委的各项打分分数合计后,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其余评委的打分分数相加,得分最高的采购公司中标。
在规定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办法对招标工作还提出了以下要求:借款人应对采购公司提交的代理申请书内容保密,各评委在评标结果公布前不得泄漏。严禁参加投标的采购公司采用不正当手段对评委施加影响。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评审工作。
借款人应在评标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地方财政部门报送评委组成情况、评标过程、对各采购公司打分的详细情况及评标结果。地方财政部门须在收到有关评标结果报告后,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但不得随意更改评委会的评标结果。如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但不得随意更改评委会的评标结果。如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可将意见和评标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在收到评标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函复地方财政部门,并抄送中标的采购公司。借款人与中标的采购公司在收到财政部复函后15个工作日内签订委托协议书。在选定贷款项目采购公司工作中应避免垄断行为及各种形式的部门或地方保护主义现象。
在一个日历年度内,任何一家中央公司中标的贷款项目金额超过当年招标的贷款项目总额50%,或任何一家地方公司中标的当地贷款项目金额超过当年该公司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招标贷款项目总额60%的,即可视为垄断倾向。
此外,办法要求财政部定期对贷款项目的招投标情况进行统计,对有垄断倾向的采购公司采购取限制措施。采购公司招标工作结束后,所有招投标原始文件和打分记录应由借款人存档2年备查。
三、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对方协议有特殊要求的法律适用
在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有关项目中,由于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作为资金提供方往往会附带一些附加条件,例如世界银行的贷款项目有自己的采购招标办法,其他一些组织也是如此。在双方协商贷款时,他们往往会提出按他们的有关采购招标办法执行。对于这样一些要求,一般而言,对于这些要求只要总体上符合我国的利益,或不违反我国法律,我国政府或有关组织是可以认可的,鉴于些,本条专门规定“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由于这样的协议或办法有时可能不符合,甚至损害我国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此本条在规定可以适用其规定时,同时要求对于这样的采购不得损害我国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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