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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释义】本条是关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投诉。赋予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权,并要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处理供应商的投诉,是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防止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腐败行为的重要手段。按照本法的有关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认真处理,不得马虎从事,不得推诿、拖延塞责,切实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所谓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对犯有轻微违法行为或者违反内部纪律人员给予的一种制裁。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8种。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违法行为中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包括违法行为的决策人,事后对单位违法行为予以认可或支持的领导人员,以及因疏于管理或者放任下属而对单位的违法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人员。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单位的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实施人员。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由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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