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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8-2-12 3: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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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对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代表其履行上述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但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也有可能出现不履行、不正当履行职责或者超越职权等渎职行为,这些行为主要包括:1.滥用职权的行为,是指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的行为;2.玩忽职守的行为,是指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的行为;3.徇私舞弊的行为,是指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徇个人私利或者亲友私情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

    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的行政责任。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对犯有轻微违法行为或者违反内部纪律人员给予的一种制裁。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8种。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视情节严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上述罪行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pc22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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