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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采购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的取得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可以接受采购人的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本法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行为规范得较少,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活动中,除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比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的规定,企业登记、工商管理、招标投标管理、产品质量、财务会计管理、税收、金融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以及刑事法律的规定等。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时,应当依照本法有关采购代理机构法律责任的规定、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规定给予罚款处罚的,应当对其处以罚款。根据刑法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除此以外,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取消或者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从事政府采购代理、经纪业务、招标业务或者其他业务资格的,可以依法取消其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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