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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释义】本条是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实施下列破坏政府采购管理秩序、损害国家以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其他供应商的利益的违法行为: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是指供应商采取欺骗手段冒充他人名义,或者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伪造、变造或者其他与事实不符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文件、业绩证明文件及其他材料骗取中标、成交的行为。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行为,是指供应商捏造事实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或者向社会散布,以诋毁其他供应商的信誉,使其他供应商减少甚至丧失获取政府采购中标、成交机会的行为。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行为,是指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私下串通,暗中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或者中标、成交价格,获取非法利益,破坏政府采购活动顺利进行的行为。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是指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行为,是指对于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或者其他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事项进行谈判的行为。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是指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予配合,予以拒绝,或者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情况的行为。
二、供应商有上述行为之一,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本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一是应当处以罚款,即通过剥夺其一定的财产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罚款金额为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二是,应当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该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三是,对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这里所说的违法所得是指供应商通过实话了上述违法行为所获得的非法利益。四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供应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员销营业执照,取消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
三、供应商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供应商的上述违法行为可能构成以下犯罪:
1.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2.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3.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和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单位犯上述罪行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4.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5.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上述罪行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6.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7.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上述罪行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8.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供应商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四、供应商有本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供应商违反本法的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行为,符合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其中标、成交结果应属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该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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